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乾粉滅火設備及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104條
加壓或蓄壓用氣體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加壓或蓄壓用氣體應使用氮氣或二氧化碳。

二、加壓用氣體使用氮氣時,在溫度攝氏三十五度,大氣壓力 (表壓力) 每平方公分零公斤或 0MPa 狀態下,每一公斤乾粉藥劑需氮氣四十公 升以上;使用二氧化碳時,每一公斤乾粉藥劑需二氧化碳二十公克並 加算清洗配管所需要量以上。

三、蓄壓用氣體使用氮氣時,在溫度攝氏三十五度,大氣壓力 (表壓力) 每平方公分零公斤或 0MPa 狀態下,每一公斤乾粉藥劑需氮氣十公升 並加算清洗配管所需要量以上;使用二氧化碳時,每一公斤乾粉藥劑 需二氧化碳二十公克並加算清洗配管所需要量以上。

四、清洗配管用氣體,另以容器儲存。

五、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