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乾粉滅火設備及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 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102條
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充填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 │滅火藥│第一種乾粉 │第二種乾粉或第三種│第四種乾粉 │ │劑種類│ │乾粉 │ │ ├───┼───────┼─────────┼──────┤ │充填比│零點八五以上、│一點零五以上、一點│一點五以上、│ │ │一點四五以下 │七五以下 │二點五以下 │ └───┴───────┴─────────┴──────┘

二、儲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置於防護區域外。 (二) 置於溫度攝氏四十度以下,溫度變化較少處。 (三) 不得置於有日光曝曬或雨水淋濕之處。

三、儲存容器於明顯處所標示:充填藥劑量、滅火藥劑種類、最高使用壓 力 (限於加壓式) 、製造年限及製造廠商等。

四、儲存容器設置符合 CNS、一一一七六規定之安全裝置。

五、蓄壓式儲存容器,內壓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 1MPa 以上者,設 符合 CNS 一○八四八及一○八四九規定之容器閥。

六、為排除儲存容器之殘留氣體應設置排出裝置,為處理配管之殘留藥劑 則應設置清洗裝置。

七、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