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18 日)
第5條
檢修機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審查 :

一、一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二、半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三、三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

檢修機構申請審查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實收資本額證明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已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名冊及講習或 訓練證明文件。

六、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

七、業務執行規範:包括檢修機構組織、內部人員管理、檢修客體管理、 防止不實檢修及其他檢修相關業務執行規範。

八、檢修作業手冊:包括檢修作業流程、製作檢修報告及改善計畫書等應 注意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定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第二項第四款所定責任保險應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不得任意 終止;責任保險期間屆滿時,檢修機構應予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