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18 日)
第18條
檢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三、檢修場所發生火災事故致人員死亡或重傷,且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查 有重大檢修不實情事。

四、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