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18 日)
第12條
檢修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一、聘用: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及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二、資遣及解聘: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