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18 日)
第11條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報請本部備查:

一、上年度檢修業務執行報告書:包括執行狀況、檢修申報清冊、檢討及 改善對策。

二、上年度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薪資明細及薪資扣繳憑證。

三、上年度人員訓練成果:包括訓練地點、師資、課程、簽到表及訓練實 況照片等。

四、責任保險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所定檢修申報清冊,應包括檢修場所名稱、地址、檢修日期、 樓層別、檢修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及結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