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78條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確認容器符合下列事項,始得將容器置於灌裝臺並予 以灌氣:

一、容器應標示或檢附送驗之販賣場所之商號及電話等資料。

二、容器仍在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內。

三、實施容器外觀檢查,確認無腐蝕變形且容器能直立者。

不符合前項規定之容器不得灌氣或置於灌裝臺,分裝場之經營者並應迅速 通知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