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75-1條
檢驗場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執行容器檢驗,不合格容器應予 以銷毀,銷毀時並應報請轄區消防機關監毀。

檢驗場應將檢驗紀錄保存六年以上,每月並應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轄區消 防機關備查。

檢驗場應設置監控系統攝錄容器檢驗情形,錄影資料並應保存一個月以上 。

檢驗場應維護場內檢驗及安全設施之正常功能,並定期辦理校正及自主檢 查;其檢驗員並應每半年接受教育訓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