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74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 格標示後始可使用。

前項認可之申請、發給、容器規格、容器合格標示與不合格處理、作業人 員之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認可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