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73-1條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安全設施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二、串接使用量在一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 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二)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三、串接使用量在三百公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者,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

(二)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三)容器放置於室外者,應設有柵欄或圍牆,其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 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四、串接使用量在六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三款規定外 ,其容器與第一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六點九七公尺以上, 與第二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一點三一公尺以上。但設有防 護牆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所定書面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場所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液化石油氣使用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場所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 ,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