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72條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僅供一家販賣場所使用之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 ;供二家以上共同使用者,每一販賣場所使用之儲存面積,不得少於六平 方公尺。

前項儲存場所設置位置與販賣場所距離不得超過五公里。但儲存場所設有 圍牆防止非相關人員進入,並有二十四小時專人管理時,其距離得為二十 公里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