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64條
本章所稱處理能力,係指處理設備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一日可處理之 氣體容積 (換算於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為每平方公分零公斤狀態時之容 積)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