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46條
第一種及第二種販賣場所,其安全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 二目所定之數量。

二、嚴禁火源。

三、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 燃易爆之物品。

四、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容器,不得有破損、腐蝕或裂縫等情形。

五、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容器應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不得倒置 或施以衝擊、擠壓或拉扯。

六、維修可能殘留公共危險物品之設備、機械器具或容器時,應於安全處 所將公共危險物品完全清除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