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45條
六類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 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 接觸。

二、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 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三、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禁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

四、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 發生蒸氣。

五、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 、衝擊、摩擦。

六、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具有促成其分解 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