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44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器,非經檢驗合格不得使用;其檢驗工作得委託專 業機關(構)辦理。

前項檢驗項目及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