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42條
儲槽為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前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後段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

二、直接埋設於地下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

三、置於地下槽室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款規定。

四、儲槽應於雙重殼間設置液體洩漏檢測設備。

五、儲槽應具有氣密性,並使用下列材料之一:

(一)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強化塑料。

六、使用強化塑料之儲槽者,應具有能承受荷重之安全構造。

七、使用鋼板之儲槽者,其外表應有防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