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41條
地下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但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直接埋設於地下。

(一)距離地下鐵道、地下隧道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水平距離在十 公尺以上。

(二)儲槽應以水平投影長及寬各大於六十公分以上,厚度為二十五公分 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蓋予以覆蓋。

(三)頂蓋之重量不可直接加於該地下儲槽上。

(四)地下儲槽應定著於堅固基礎上。

二、儲槽側板外壁與槽室之牆壁間應有十公分以上之間隔,且儲槽周圍應 填塞乾燥砂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可燃性蒸氣滯留措施。

三、儲槽頂部距離地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

四、二座以上儲槽相鄰者,其側板外壁間隔應在一公尺以上。但其容量總 和在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其間隔得減為五十公分以上。

五、儲槽應以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建造,並具氣密性。非壓力儲槽 以每平方公分零點七公斤之壓力、壓力儲槽以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五 倍之壓力,實施十分鐘之水壓試驗,不得洩漏或變形。

六、儲槽外表應有防蝕功能。

七、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

八、儲存液體六類物品時,應有自動顯示儲量裝置或計量口。設置計量口 時不得造成槽底受損。

九、儲槽注入口應設置於室外,並準用第三十三條第八款規定。

十、幫浦設備設置於地面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幫浦設備設於 儲槽之內部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幫浦設備之電動機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定子為金屬製容器,並充填不受六類物品侵害之樹脂。 2.於運轉中能冷卻定子之構造。 3.電動機內部有防止空氣滯留之構造。

(二)連接電動機之電線,應有保護措施,不得與六類物品直接接觸。

(三)幫浦設備有防止電動機運轉升溫之功能。

(四)幫浦設備在下列情形時,電動機能自動停止: 1.電動機溫度急遽升高時。 2.幫浦吸引口外露時。

(五)幫浦設備應與儲槽凸緣接合。

(六)應設於保護管內。但有足夠強度之外裝保護者,不在此限。

(七)幫浦設備設於地下儲槽上部部分,應有六類物品洩漏檢測設備。

十一、配管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十二、儲槽配管應裝設於儲槽頂部。

十三、儲槽周圍應在適當位置設置四處以上之測漏管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 之洩漏檢測設備。

十四、槽室之牆壁及底部應採用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混凝土構造或具有同 等以上強度之構造,並有適當之防水措施;其頂蓋應採用厚度二十 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