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40條
室外儲槽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第四類公共危險物 品之乙醛、環氧丙烷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者,除依第三十七條 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用惰性氣體或有同等效能予以封阻之設備。

二、儲存烷基鋁或烷基鋰者,應設置能將洩漏之儲存物侷限於特定範圍, 並導入安全槽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設施。

三、儲存乙醛或環氧丙烷者,其儲槽材質不得含有銅、鎂、銀、水銀、或 含該等成份之合金,且應設置冷卻裝置或保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