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39條
室外儲槽儲存高閃火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 六款規定。

二、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依下表規定: ┌──────────┬──────┐ │儲槽容量 │保留空地寬度│ ├──────────┼──────┤ │未達管制量二千倍者 │三公尺以上 │ ├──────────┼──────┤ │達管制量二千倍以上者│五公尺以上 │ └──────────┴──────┘

三、幫浦設備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四、周圍應設置防止儲存物外洩及滲透之防液堤,且防液堤之容量,不得 小於最大儲槽之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