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
室外儲槽儲存高閃火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
六款規定。
二、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依下表規定:
┌──────────┬──────┐
│儲槽容量 │保留空地寬度│
├──────────┼──────┤
│未達管制量二千倍者 │三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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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管制量二千倍以上者│五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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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幫浦設備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四、周圍應設置防止儲存物外洩及滲透之防液堤,且防液堤之容量,不得
小於最大儲槽之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