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38條
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防液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一十 以上;同一地區設有二座以上儲槽者,其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 應為最大之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

二、防液堤之高度應在五十公分以上。但儲槽容量合計超過二十萬公秉者 ,高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三、防液堤內面積不得超過八萬平方公尺。

四、防液堤內部設置儲槽,不得超過十座。但其儲槽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 下,且所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得設置二 十座以下;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無設置數量之限制 。

五、防液堤周圍應設道路並與區內道路連接,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設有足供消防車輛迴車用之場地者,其設 置之道路得為二面以上:

(一)防液堤內部儲槽之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下。

(二)防液堤內部儲槽儲存物之閃火點均在攝氏二百度以上。

(三)周圍設置道路確有困難。

六、室外儲槽之直徑未達十五公尺者,防液堤與儲槽側板外壁間之距離, 不得小於儲槽高度之三分之一;其為十五公尺以上者,不得小於儲槽 高度之二分之一。但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不在此限 。

七、防液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並應具有防止儲存物洩漏及滲透之 構造。

八、儲槽容量超過一萬公秉者,應在各個儲槽周圍設置分隔堤,並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分隔堤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且至少低於防液堤二十公分。

(二)分隔堤應以鋼筋混凝土造或土造。

九、防液堤內部除與儲槽有關之配管及消防用配管外,不得設置任何配管 。

十、防液堤不得被配管貫通。但不損傷防液堤構造性能者,不在此限。

十一、防液堤應設置能排放內部積水之排水設備,且操作閥應設在防液堤 之外部,平時應保持關閉狀態。

十二、室外儲槽容量在一千公秉以上者,其排水設備操作閥開關,應容易 辨別。

十三、室外儲槽容量在一萬公秉以上者,其防液堤應設置洩漏檢測設備, 並應於可進行處置處所設置警報設備。

十四、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防液堤,每間隔三十公尺應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 梯或土質坡道。

儲存前項以外液體六類物品儲槽之防液堤,其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容量 ,且應符合前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