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36條
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鋼製或金屬製。但鋼製或金屬製配管會造成作業污染者,得設置 塑材雙套管。

二、應經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水壓進行耐壓試驗十分鐘, 不得洩漏或變形。但以水壓進行耐壓試驗確有困難者,得以該配管最 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一倍以上氣壓進行耐壓試驗。設置塑材雙套管者, 其耐壓試驗以內管為限。

三、設於地上者,不得接觸地面,且外部應有防蝕功能。

四、埋設於地下者,外部應有防蝕功能;接合部分,應有可供檢查之措施 。但以熔接接合者,不在此限。

五、設有加熱或保溫之設備者,應具有預防火災之安全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