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29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下列物品者,不適用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
二、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
三、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A型、B型自反應物質。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