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26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其儲存倉庫為二層以上建築物者,其位 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八款至第十三款、第二 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其儲存倉 庫之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 牆壁應為防火構造,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