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106 年 05 月 08 日)
第14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儲 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五公尺以上。

前項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於設有高於屋頂,為不燃材料建造,具二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且與相鄰場所有效隔開者,得不受前項距離規定 之限制:

一、僅製造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

二、因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四周依規定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其作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