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  ( 97 年 11 月 14 日)
第5條
搜救費用繳納處分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性別、統一編號、住居所、 營業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應繳納費用及其明細。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繳款地點。

七、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