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
( 97 年 11 月 14 日)
第5條
搜救費用繳納處分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性別、統一編號、住居所、 營業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應繳納費用及其明細。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繳款地點。
七、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