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  ( 97 年 11 月 14 日)
第4條
前條第二項搜救所需費用,除第一款依政府機關實際支付之人事費用計算 外,其餘各款依政府機關所定費率計算;政府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 公會所定費率計算;政府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得參照當地時 價及物資新舊程度計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