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19 日)
第4條
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設立之相關規 定取得許可,並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登錄,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