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19 日)
第18條
各級政府應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被徵調人,及徵用物或徵購物等救災 資源,建立資料庫,並定期檢討更新資料;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規定資料,並建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