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19 日)
第14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徵調 處分、徵用處分或徵購處分時,應開具徵調書、徵用書或徵購書,分別送 達被徵調人、徵用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以下簡稱被徵用人 )或被徵購人。但情況急迫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後, 再行補發徵調書、徵用書或徵購書。

前項徵調書、徵用書或徵購書,必要時,得協調被徵調人、被徵用人或被 徵購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代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