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19 日)
第11條
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 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 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