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19 日)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其項目如下:

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二、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

三、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

四、營建機具、建材及其他緊急應變措施之必需品。

五、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災害防救設施、設備,其項目如下:

一、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

二、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及衛生改善等設備。

三、救災用準備水源及災害搶救裝備。

四、各種維生管線材料及搶修用器材、設備。

五、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

六、其他必要之設施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