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 97 年 11 月 14 日)
第9條
協助救災之通知,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電話、口頭、簡訊傳送或 大眾傳播工具為之。解除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