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 97 年 11 月 14 日)
第2條
民防團隊參加協助救災之編組,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民防總隊;在 警察局設民防大隊,警察分局設民防中隊、分隊、小隊。

前項民防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並以每一警勤區遴選一人至六人為原 則;若干小隊組成一分隊,若干分隊組成一中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