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 100 年 01 月 31 日)
第5條
直轄市、縣(市)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除協助辦理申請國軍支援災害防 救外,於災害防救相關機關辦理本法所定車輛、機具、船舶或航空器徵用 (購)事宜時,並得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