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 100 年 01 月 31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實施災害防救會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以下簡稱三會報)聯合運作,協調辦理會議召 開、計畫擬定、聯合演練、資源使用、災害整備、緊急應變及其他相關事 項。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應配合縣(市)前項三會報聯合運作指導,辦 理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宜。

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三會報應派員 進駐,協助辦理重要災害整備措施、對策與災害緊急應變及其他相關事宜 。

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成立災害防救會報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

前四項規定事項應於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民防衛 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中明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