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07 年 03 月 23 日)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 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 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前項之人因遭受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 海嘯及土壤液化等)、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 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