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
( 99 年 07 月 01 日)
第2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 資之操作人員,依政府機關所定費率發給補償費;政府機關未定有費率者 ,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發給;政府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由該 管政府機關與各被徵調人協議訂定;協議不成立時,逕由該管政府機關參 照徵調當地時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