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災後復原重建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37條
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 推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

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