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災後復原重建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37-2條
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 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 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 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 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及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