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災後復原重建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37-1條
因災害發生,致聯絡災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 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 川、國家公園或其他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 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水利法、國家公園 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及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