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災害防救計畫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18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三、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 規定如下:

一、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二、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三、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四、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災害防 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作成之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相關規定,不得牴觸 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