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負責人或施放人員終 止施放行為:

一、有發生前條各款所列情事,且情節重大,未暫時停止施放。

二、未依許可之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或來源進行施放。

三、施放現場進行火藥填充作業。

四、施放之專業爆竹煙火為非法爆竹煙火工廠製造。

五、施放造成人員傷亡。

六、發生不正常施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