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施放人員應暫時停止施放行為,至情況改善為止:

一、施放前,發現安全防護措施不足或不符合許可之安全防護措施。

二、與施放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安全距離內。

三、現場風速持續達每秒七公尺以上。

四、大雨、雷電等天候不良狀況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足以影響施放安全。

五、現場或附近發生火災、天災等其他重大意外事故,致生危險。

六、其他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