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6條
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應有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一、搬運過程有防止衝擊之安全措施。

二、施放前,檢查有無受潮或導火線斷裂之情況。有不適合施放者,應予 標示原因並立即搬離現場。

三、施放作業場所之專業爆竹煙火及發射藥,放置於容器內,取出後須覆 蓋完全或包裝妥適。

四、施放筒與非施放作業之工作人員,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距離。但於直 徑未滿七點五公分之煙火彈作業時,得保持二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施放筒開口方向,朝上風位置,並有固定措施,防止風力影響其方向 位置。

六、施放過程,施放筒內部保持暢通,防止影響發射。

七、專業爆竹煙火置入施放筒時,應使其緩慢下降。

八、點火後有未施放情形,須俟施放完畢十分鐘後,緩慢將施放筒倒置, 取出未施放之專業爆竹煙火,並銷毀之。

九、工作人員必須確認未發射之專業爆竹煙火完全清除後,始可進行拆除 作業。

十、施放時,施放作業場所應置專人看守,防止與施放作業無關之人員進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