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 104 年 12 月 24 日)
第8條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證書,並 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型式認可證書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產品名稱。

五、認可內容。

六、有效期間。

七、認可專業機構名稱。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登載事項。

前項型式認可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 申請書、原型式認可證書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 構申請變更,並換發型式認可證書;其有效期間至原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 間屆滿之日止。但變更涉及性能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型式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補發或換 發;其有效期間至原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

本辦法如有修正,致使一般爆竹煙火之型式認可要件變更時,原爆竹煙火 認可專業機構應註銷已核發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證書,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