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 104 年 12 月 24 日)
第5條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及物品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 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為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產品說明資料,應敘明產品形狀、尺寸、主要成分、火藥量、製程說 明、安全標示等內容,並附本體照片(含正視圖、側視圖及俯視圖) 、最小包裝單位照片與產品圖解等資料。

四、製造業者應檢附製造許可證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 一次完稅證明等影本。

五、輸入者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由國外或大陸地區輸入者,應檢附輸入許可文件影本、進口報單影本 及國外或大陸地區原廠之出廠證明。

七、樣品三十二個。

八、儲存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九、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詳實之中文正體字譯本。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文件為國外或大陸地區製作文書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