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 104 年 12 月 24 日)
第10條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 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為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個別認可申請人與型式認可證書申 請人不同時,應併同檢附型式認可證書申請人之同意文件。

四、申請個別認可之數量表。

五、由國外或大陸地區輸入者,應檢附輸入許可文件影本、進口報單影本 及國外或大陸地區原廠之出廠證明。

六、儲存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七、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詳實之中文正體字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文件為國外或大陸地區製作文書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