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辦法  ( 99 年 09 月 20 日)
第8條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

三、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經年度校正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變更,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換發許可文件,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 不予許可;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