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 102 年 05 月 17 日)
第8條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證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專業機構名稱。

二、代表人。

三、有效期限。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