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 102 年 05 月 17 日)
第7條
申請認可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認可證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